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章 抵押/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第五十三条已废止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