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