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三节 立法机关第七十二条有效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主席、副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2月20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