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一节 行政长官第五十八条有效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由行政长官主持。行政会的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行政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多数委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2月2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