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有效澳门居民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澳门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依照法律取得各种旅行证件的权利。有效旅行证件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2月2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