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有效澳门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2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