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有效澳门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澳门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的逮捕、拘留、监禁。对任意或非法的拘留、监禁,居民有权向法院申请颁发人身保护令。禁止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或者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对居民施行酷刑或予以非人道的对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2月2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