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章 文化和社会事务第一百三十四条有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康乐、专业、医疗卫生、劳工、妇女、青年、归侨、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可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的有关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各该团体和组织可根据需要冠用“中国澳门”的名义,参与有关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2月20日第一百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