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九十七条已修改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