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六节 合同的解除第九十一条已修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