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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五节 货物交付

第八十四条

已修改

承运人和收货人对本法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检验,应当相互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

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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