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四节 运输单证第七十一条已修改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