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三节 托运人的责任第七十条已修改托运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此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或者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这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