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