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