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