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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章 船员/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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