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章 船舶/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三)船舶灭失。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