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 时效第二百六十六条已修改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二百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