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 时效第二百六十四条已修改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二百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