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 时效第二百六十条已修改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二百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