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