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第二百五十二条已修改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二百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