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第二百二十四条已修改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有权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二百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