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百一十六条已修改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二百一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