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二百一十四条已修改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后,向责任人提出请求的任何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扣押,或者基金设立人已经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二百一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