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二百一十三条已修改责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分别为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限额,加上自责任产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相应利息。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二百一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