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章 共同海损第一百九十三条已修改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