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章 海难救助第一百八十七条已修改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者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者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者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