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章 海难救助第一百八十六条已修改下列救助行为无权获得救助款项:(一)正常履行拖航合同或者其他服务合同的义务进行救助的,但是提供不属于履行上述义务的特殊劳务除外;(二)不顾遇险的船舶的船长、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财产所有人明确的和合理的拒绝,仍然进行救助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