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章 海难救助第一百八十四条已修改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应当根据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标准,由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受理争议的法院判决或者经各方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裁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