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四条

已修改

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应当根据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标准,由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受理争议的法院判决或者经各方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裁决。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