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章 海难救助第一百八十三条已修改救助报酬的金额,应当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各项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