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章 海难救助第一百七十七条已修改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一)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二)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三)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四)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接受此种要求,但是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