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章 海难救助第一百七十二条已修改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船舶”,是指本法第三条所称的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二)“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三)“救助款项”,是指依照本章规定,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