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章 船舶碰撞第一百六十六条已修改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