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第一百六十四条已修改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驳船载运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视为海上货物运输。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