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第一百六十三条已修改在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对另一方有追偿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