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第一百五十二条已修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七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船舶发生灭失或者失踪的,租金应当自船舶灭失或者得知其最后消息之日起停止支付,预付租金应当按照比例退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