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第一百四十九条已修改在光船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对船舶占有、使用和营运的原因使出租人的利益受到影响或者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责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者出租人所负的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响;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