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第一百四十八条已修改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