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第一百三十条已修改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