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一百二十六条已修改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一)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二)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三)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四)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前款规定的合同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