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一百一十六条已修改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旅客与承运人约定将前款规定的物品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承运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负赔偿责任;双方以书面约定的赔偿限额高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负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一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