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一百一十五条已修改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的,或者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一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