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一百一十三条已修改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将旅客违反前款规定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的违禁品、危险品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或者送交有关部门,而不负赔偿责任。旅客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一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