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十条有效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