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与领事官员、领馆行政技术人员、领馆服务人员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别享有领事官员、领馆行政技术人员、领馆服务人员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但身为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10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