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七条有效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免纳捐税,但下列各项除外:(一)通常计入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内的捐税;(二)对在中国境内私有不动产所征的捐税,但用作领馆馆舍的不在此限;(三)有关遗产的各种捐税,但领事官员亡故,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的有关遗产的各种捐税免纳;(四)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私人收入所征的捐税;(五)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领馆服务人员在领馆服务所得工资,免纳捐税。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10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