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三节 立法机关第七十七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