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二)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三)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四)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五)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六)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九)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十)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