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议;

(二)决定议程,政府提出的议案须优先列入议程;

(三)决定开会时间;

(四)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

(五)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

(六)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